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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持有股份的说明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具有持续增资的义务。本行即将启动增资扩股工作,特向各股东告知如下事项:
       一、请各股东配合参与增资,请签署《增资扩股确认函》,并按照每10股认购3股的比例足额缴纳增资款项,认购价格为每股2.315元。
若股东继续持有本行股份,请于12月21日前汇至我行指定账号。
       二、若股东不参与增资,请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告知本行。若股东未于12月21日前完成汇款,则视为不参与增资。不参与增资的股东持有股份将因本次增资而被稀释。
       三、增资款项汇款信息
       汇入名称: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款账号:101020130019201100048
       大额支付号:314110020029
       资金用途:增资款
       请各位股东积极参与增资,并按时汇入增资款。
       四、风险提示
       若继续持有本行股份,各位股东须知晓并自愿承担以下风险:
       (一)流动性风险
       我行未来将不再组织散户股东的股份集中转让。若拟转让股份,股东须自行寻找受让方,不能要求我行寻找受让方或“回购”。
       (二)本金损失       
       商业银行作为自负赢亏的企业法人,存在因经营风险导致破产的风险。特别是存款保险制度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后,打破了商业银行由政府以国家信用给予隐性担保的局面。当前中小银行普遍面临着巨大的资本压力,经营压力持续增加。届时,商业银行股份价格将有极可能跌破面值甚至全部损失。股东不能要求持有股份的价值不降低。
       (三)收益风险
       除上市银行外,《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在是否分红、分红时间和分红比例等方面没有任何要求。从银行业监管要求来看,银监会并不鼓励现金分红,提倡将利润留存银行以补充资本,若资本充足率低于10.5%,一律不得现金分红;资本充足率低于11.5%,从严控制现金分红。可以预见,随着经营压力和资本压力的持续加大,商业银行不分红或少分红将成为常态。
股东不能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每年分红,分红比例不低于10%,上半年实现分红”。
       (三)增资义务
       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应有持续增资的能力,并且有参与增资的义务。若不转让持有本行股份,应当参与本行增资扩股工作。
按照监管要求和本行实际情况,本行即将启动增资扩股工作,股东应当承诺按照每10股认购3股的比例足额缴纳增资款项,认购价格为每股2.315元。股东若因自身能力或未达监管要求而不能增资,应当承担股权稀释可能造成损失风险。
此外,银监部门还要求商业银行股东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持续补充资本,不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上述要求适用于所有银行股东,并非对个人股东的特定要求。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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