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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治理

  •   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完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实现公司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管理目标,构建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明确了各公司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形成了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

      本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

  •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本行最高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主要负责决定本行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制定本行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分支机构的设置、投资方案和重大固定资产购置;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根据行长的提议决定聘任或解聘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本行股息政策和给予股东的其他分红)和弥补亏损方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规定授予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和要求董事会履行的其他职责等事项。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情况,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综合评价,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最终评价结果并通报股东大会;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对违反有关法律、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有关法律和本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或职责等事项。

    高级管理层

    本行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本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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