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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业务公告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函证业务有关管理规定,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为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现将我行函证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为我行函证业务的具体办理机构。具体信息如下:

受理机构: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

受理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

接收人:银行函证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022-2486 7665/7806

二、受理方式

我行目前接受邮寄及跟函两种方式。

三、受理要求

(一)“银行询证函”须采用《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要求的格式,具体格式模板详见附件。

(二)“银行询证函”上应注明审计单位的具体名称和联系方式。采取跟函方式的,应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三)“银行询证函”中的“贵行”,即函证收件人,请填写到具体开分支机构,例如:“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营业部”。我行函证的账户范围以函证收件人作为依据。

(四)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询证函信息不应留白。

(五)“银行询证函”均应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在我行未预留印鉴的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询证同一个企业多个账户,且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不同的,询证函应当加盖授权扣收“公司客户资信证明费”的结算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如“银行询证函”为多联次的应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为单位公章。

对于被审计单位已销户等无法加盖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情况,为防范客户信息泄露风险,请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随来函提供被审计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具体情况说明。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请咨询我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电话022-2486 7665/7806。

(六)我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参照《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中的“公司客户资信证明费”。因企业账户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不能从授权账户扣收公司客户资信证明费的,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本行与企业沟通,及时完成费用缴纳,以免影响回函效率。

(七)我行询证函业务回函用章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专用章”。

四、业务服务与投诉

(一)对于未满足《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及我行公示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做退函处理

(二)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函证业务受理机构咨询。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022-96156。

特此公告。

附件1:审计类询证函格式模板.doc

附件2:验资类询证函格式模板.doc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2022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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